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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甲乙共谋伤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

作者: 初欣运营网 发布时间:2023-06-18 03:11:27

本文目录一览:

  • 1、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 2、犯罪未遂,犯罪预备
  • 3、高分求刑法案例及解析!!!
  • 4、甲乙共同杀害丙,甲以为丙死离开现场,后乙发现丙未死,杀死丙。甲是犯罪...
  • 5、司法考试刑法中关于共同正犯的具体打击错误为什么一定是既遂?_百度...
  • 6、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题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共犯与身份 【知识要点】 (一)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问题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

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甲乙共谋伤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

(1)直接行为者具有特殊身份+犯罪故意,引起者仅成立教唆犯。(2)直接行为者具有特殊身份+但没有故意,具有身份的引起者成立间接正犯。(3)直接行为者具有特殊身份+但没有故意,没有身份的引起者仅成立教唆犯。

刑法学中有关共同犯罪的真题解析 我国刑法学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以作用为主、兼顾行为分工的标准,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共同犯罪是刑法中最难判断的问题。做这类的题,首先要判断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并且要将所有实行犯的法益侵害行为进行逐个评价,评价后再判断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犯罪预备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是犯罪未遂,不属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或未得逞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区别在于概念不同、处罚不同。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高分求刑法案例及解析!!!

1、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例中甲乙共谋盗窃汽车,虽然后来甲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但是他却让乙继续配制钥匙用于犯罪,实际上是参与了犯罪,是盗窃罪的共犯。

2、丁卡住徐的脖子并威胁说:“你再叫,就掐死你!”此时因有人路过,丁某松手逃离现场。徐随即报案。

3、构成犯罪,故意杀人罪。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因王明知有人偷瓜,却仍在瓜中注射农药,是明显的放任结果的发生,属间接故意。

4、解析:不追究洪某的刑事责任。洪某1987年10月出生,至2002年8月26日案发之时,洪某十五周岁,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5、据此分析上述案件,我们认为被告人潘某的行为应构成拐卖妇女罪和诈骗罪两个犯罪。

甲乙共同杀害丙,甲以为丙死离开现场,后乙发现丙未死,杀死丙。甲是犯罪...

D.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

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此时甲的主观犯意已经消除,并且其犯罪行为已彻底结束,丙未死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成立犯罪未遂。故D项正确,当选。

必须将共同犯罪看做一个整体,而不能孤立地对待每一个共同犯罪人的具体行为。由于甲击中丙,导致丙死亡,整个共同犯罪已经既遂。所以,对于甲和乙都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故选A项。

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属于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案既遂。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构成共同犯罪,甲是犯罪既遂,乙是犯罪预备。甲乙在犯罪预备阶段成立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中关于共同正犯的具体打击错误为什么一定是既遂?_百度...

1、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2)甲、乙共谋杀害丙,在实行时,没有击中丙,却击中了丙身边的丁。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2、(2)共同犯罪没有得逞。关于共同犯罪未得逞的标准,刑法理论上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未得逞是所有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均未达到既遂状态,如果其中一人的行为达到犯罪既遂状态的,整个共同犯罪就是既遂。

3、对此,通常认为是因为事实认识错误(工具或手段错误)而不可能既遂的情况,按照未遂处罚(工具或手段不能犯的未遂)。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题

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不作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且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

正当防卫 的时间性条件 其中特别注意“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成立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被告人负有如实陈述的义务,不享有沉默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

答案解析:A是诈骗未遂;男友扔下2000块给甲女生扬长而去,并未出于认识错误。B是赌博罪,有司法解释依据95年11月6日《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应当以赌博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修正案八》规定),其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