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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实体店7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

作者: 初欣运营网 发布时间:2022-11-04 14:44:00

本文目录一览:

  • 1、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定
  • 2、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退货的规则介绍
  • 3、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法律规定
  • 4、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是什么
  • 5、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定

7天无理由退换货”指卖家使用技术支持及服务向其买家提供的特别售后服务,允许买家按规则及其他公示规则的规定对其已购特定商品进行退换货。买家在签收商品之日起七天内(按照物流签收后的第二天零时起计算时间,满168小时为7天)发起申请售后退换货。1、买家在收到货品后因不满意货品退换货;2、因质量问题产生的退换货,所有邮费必须卖家承担,七天内无理由退换货质量问题的界定为商品破损或残缺或本身质量问题;3、退换货要求具备商品收到时完整的外包装、配件、吊牌等;如购买物品被洗过、影响二次销售,人为破坏或标牌拆卸的不予退换;所有预定或订制特殊尺码的不予退换;成人用品等特殊物品一旦拆封或使用不得退换。4、非商品质量问题的退换货,包邮商品需要买家承担退货邮费,非包邮商品需要买家承担发货和退货邮费。

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退货的规则介绍

1、“7天无理由退换货”指商家(下称“卖家”)使用技术支持及服务向其买家提供的特别售后服务,允许买家按规则及其他公示规则的规定对其已购特定商品进行退换货。买家在签收商品之日起七天内(按照物流签收后的第二天零时起计算时间,满168小时为7天)发起申请售后退换货。

2、买家在收到货品后因不满意货品退换货;因质量问题产生的退换货,所有邮费必须卖家承担,七天内无理由退换货质量问题的界定为商品破损或残缺或本身质量问题;退换货要求具备商品收到时完整的外包装、配件、吊牌等;如购买物品被洗过、影响二次销售,人为破坏或标牌拆卸的不予退换;所有预定或订制特殊尺码的不予退换;成人用品等特殊物品一旦拆封或使用不得退换。非商品质量问题的退换货,买家承担发货和退货邮费。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法律规定

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是指从快件被签收的那个时间算起,收货人只要不满意就可以选择退货,但前提条件是,如果不是商品质量原因,要在不影响商品二次销售的情况下才可以退货。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

7天无条件退货法律规定:

对于购买的商品,如果没有质量问题,不适用无条件退休的规则。有质量问题的,可以七天内要求退货。

但对于通过网络、电话、电视等方式购买商品的,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不能退货的商品之外,消费者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是什么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是指消费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的,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该规则不适用于以下商品: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通过该网络、电视等方式销售的产品实施的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无需说明理由即可退换货的规则。值得注意的是,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并不是所有商品都可以无理由退换,有一些比如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品或者报纸期刊、数字化产品之类的有时效性的商品一般就没法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