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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付刚对女主做了什么笔录的词条

作者: 初欣运营网 发布时间:2022-11-26 09:59:43

本文目录一览:

  • 1、做笔录是什么意思
  • 2、四少年伏法记:入室偷窃看上女主人,杀害丈夫后对其先奸后杀,后来怎样了?
  • 3、做笔录意味着什么
  • 4、515案件付刚笔录是真实的吗
  • 5、四少年伏法记:偷窃看上女主人,杀害丈夫后对其先奸后杀,后来怎样了?
  • 6、做笔录说假话要承担什么后果

做笔录是什么意思

笔录是法律行业中的专业术语,就是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

根据技术的发展,笔录已不再是单一的记录行为,还需要有“同步录音录像”的同步保障才能够证明笔录的可信性,解决“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同步技术难题。在我国出现了“笔录五同步综合录制系统”,即笔录打字、录音、录像、时间、现场示证五个过程同步录制在一个界面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判长应当对庭审笔录进行审阅和确认,证人、当事人也应当对庭审笔录进行阅读和确认,这是为了保证庭审笔录的客观、全面和准确性。

四少年伏法记:入室偷窃看上女主人,杀害丈夫后对其先奸后杀,后来怎样了?

本身在人的一生当中最幸福的阶段便是,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然而正值新婚不到半年的孙氏夫妇却惨遭毒手,让正洋溢着新人喜结连理的家庭气氛黯然失色。

刘大娘、女、家住山东省费县费城街道、是被害人孙某的母亲,孙某妻子的婆婆。孙某和孙某的妻子系本案被害人员,家住在山东省费县,案发时双方结婚未满半年。

付刚、张学军、王吉营、赵锋山东省费城县居民,四人为本案犯罪人员。

2013年5月15日,刘大娘突然联系不上自己儿子孙某和儿媳,打电话没有得到回复后便去儿子家找人,结果看到的却是一片狼藉的案发现场。

警方接到刘大娘的报案以后,刑侦大队火速赶往了现场,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察,发现孙某家装有的摄像头连接线被剪断,家中电脑主机丢失,孙家的小狗被砸死在孙家院内的一角,房子的防盗窗也被撬开了,而房间内发现了破损衣物和旧床单,以及明显的血迹。

除此之外,还有一盘做好的猪头肉,可是据报案人刘大娘提供线索,孙某夫妻二人平时很少吃肉,由此可推断,这盘猪肉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留下的。警方还询问了与孙某认识的邻居等人,种种迹象表明,孙某夫妇二人生命安全不容乐观。

随着警方的进一步调查和取证,案件逐步清晰明了,当天中午警方在孙某住处西边的温凉河打捞出被害者衣物,最后在河边的一处峭壁上的洞穴中找到了被害人的尸体。

经过警方尸检发现,孙某尸体有明显被殴打痕迹,妻子身上也有被侵犯的地方,在孙某口袋里找到了一张签名为付某某的卡,由此推断,这张卡的持有者与本案件有着极大的关联。

随着警方调查深入,逐步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付刚等四人为团伙作案,并对四人实施了抓捕,2013年5月17日早上六点,警方在山东济宁市发现犯罪嫌疑人付刚的踪迹,警方迅速赶赴济宁。在当天下午3点左右将四名嫌疑人在泰安市宁阳县华丰镇长途汽车站抓捕归案。

本来本案的犯罪人员付刚、张学军、王吉营、赵峰四人与受害人孙某和他的妻子之间不曾相识,却因为本案有了密切的联系。起因是因为四人的行窃计划。

四人本身家庭情况不好属于贫困家庭,在案发的前一天,也就是2013年5月14日中午,迫于生活压力四个人来到了费县,在被害人孙某的住处逗留了很久进行了踩点,打算行窃。在踩点期间,四人对孙某的妻子起了色心。

等到天色渐渐暗了下来,路上的行人也少了之后,四人将孙某家里的监控破坏掉,偷偷潜入了孙某的住处。

5月14日晚上,孙某和妻子回到家中,被提前就埋伏好的四人持刀威胁,在后面8个小时的时间里对孙某进行了轮番殴打,对其妻子进行了凌辱,最后将二人杀害,并且将尸体转移到了峭壁上的山洞中,使其不被发现。

此案件犯案过程极为残忍,很难想象这对新婚夫妇被害前遭到了怎样的施暴。

付刚、张学军、王吉营、赵峰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6年6月22日,经最高法院核准,犯罪嫌疑人张学军、王吉营、付刚被执行死刑。犯罪嫌疑人赵峰被判处无期徒刑。

本案中,令人唏嘘一点,这四名犯罪嫌疑人中,年龄最大的只有23岁,最小的不过17岁。

四人正值青壮年时期,靠劳动力挣钱或者靠智力挣钱,A、B哪项选择都是正路,可他们却选择了C,这条违法犯罪的道路。

从根本上杜绝此类案件的最优解,只有通过教育抹杀掉青少年的犯罪想法,让他们知道犯罪行为对任何人、哪怕他自己,都没有任何好处。

做笔录意味着什么

做笔录是分为多种类型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报案笔录。当公民向警方报案时,警方会要求报案人把案件的简要情况叙述清楚,警方记录之后,经报案人阅后确认。这种笔录对警方决定是不是立案,按照什么思路破案提供参考作用;

2、预审笔录。警方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要进行预审,将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作案手段、作案后果等记录在案,为向检察院申请批捕做好准备;

3、庭审笔录。庭审笔录是指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评议时所作的文字记载。评议笔录既是制作裁判文书的依据,又是检查办案情况、总结经验教训的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的制作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515案件付刚笔录是真实的吗

515案件付刚笔录是真实的。因为在2013年5月份警方将付刚等人抓捕归案,经过讯问,4名嫌疑人供述了犯罪经过。经证实这四人所说的笔录都是真的。笔录,是法律行业中的专业术语,就是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根据技术的发展,笔录已不再是单一的记录行为,还需要有“同步录音录像”的同步保障才能够证明笔录的可信性,解决“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同步技术难题。在我国出现了“笔录五同步综合录制系统”,即笔录打字、录音、录像、时间、现场示证五个过程同步录制在一个界面上。

四少年伏法记:偷窃看上女主人,杀害丈夫后对其先奸后杀,后来怎样了?

本身就是最幸福的阶段中间的人的生活是,握着儿子的手,儿子xielong,然而值得新婚不到半年的太阳家庭遭受毒不过,让的国内气氛洋溢着新婚夫妇结婚阴影。

刘阿姨,女,住在山东省费县费城街,是受害者孙的母亲,孙妻子的岳母。孙和他的妻子是这起案件的受害者。他们住在山东省费县,案发时结婚还不到半年。

山东省费城县居民付刚、张学军、王继英、赵峰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

那对新婚夫妇失踪了,直到犯罪现场被发现

2013年5月15日,刘大婶突然联系不上孙和儿媳。在没有得到答复的情况下,她去儿子家找人,却发现犯罪现场一片狼藉。

之后刘大娘的犯罪报告给警察,警察大队赶到现场,现场调查,发现太阳回家一些摄像机电缆切断,主机在家里丢失,说小狗砸死在竹简院子的一个角落里,房子的窗户被撬开,房间被发现损坏的衣服和旧表,以及明显的血液。

此外,还有一盘猪肉不错,但根据报告人刘大婶提供的线索,孙某夫妇二人平时很少吃肉,由此可以推断,这盘猪肉可能是嫌疑人留下的。警方还询问了邻居和其他认识孙先生的人,所有的迹象都表明孙先生和他的妻子对他们的生命安全并不乐观。

随着警方进一步调查和收集证据,案件逐渐明朗。中午时分,警方在孙家以西的文良河上打捞出了受害者的衣服。最后,受害者的尸体在河边悬崖上的一个洞穴里被发现。

警方尸检后发现孙的尸体明显有被打过的痕迹,他的妻子也在孙的口袋里发现了一张签过款的某某卡,由此推断,这张卡的持有者与本案有很大的联系。

随着调查的深入,警方逐步查明了犯罪嫌疑人傅刚等四人,并将四人逮捕归案。2013年5月17日凌晨6时许,警方在山东省济宁市发现犯罪嫌疑人傅刚的踪迹,迅速赶往济宁市。当天下午3点左右,四名嫌疑人在泰安市宁阳县华丰镇长途汽车站被捕。

原来,本案中的罪犯傅刚、张学军、王继英、赵峰四人与被害人孙某及其妻子素不相识,但因本案有着密切的联系。原因是四个人的偷窃计划。

这四个人都很穷,都是穷人家的人。2013年5月14日中午,犯罪前一天,四人在生活的压力下来到费县。他们在受害者孙某的住处呆了很长时间,并进行了检查,打算偷窃。流浪期间,4人对孙的妻子有色心。

等到天渐渐黑下来,路上的行人也少了之后,四人破坏了孙某家中的监控,偷偷潜入了孙某的住所。

5月14日晚,孙先生和他的妻子回到家中,遭到了事先埋伏的四名持刀男子的威胁。在接下来的8个小时里,他们依次殴打孙,羞辱他的妻子。最后,两人被杀,尸体被移到悬崖上的一个山洞里,这样就找不到他们了。

犯罪是如此残忍,很难想象这对新婚夫妇在被杀前遭受了什么样的暴力。

付刚、张学军、王继英、赵峰都对罪行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张学军、王继英、傅刚于2016年6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死刑。嫌疑人赵峰被判处终身监禁。

此案的严峻之处在于,四名嫌疑人中年龄最大的只有23岁,最小的只有17岁。

这四个人都正值壮年,要么靠劳动赚钱,要么靠智力赚钱。A和B是正确的选择,但他们选择了C,这是犯罪的道路。

杜绝这种情况的最好办法就是通过教育来消除青少年的犯罪观念,让他们知道犯罪行为对任何人都没有好处,甚至对自己也没有好处。

做笔录说假话要承担什么后果

做笔录说假话要承担的后果,具体如下:

1、做了假笔录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就涉嫌伪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