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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次,人大常委有谁,一共7个的简单介绍

作者: 初欣运营网 发布时间:2022-12-07 01:51:53

本文目录一览:

  • 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怎么组成的
  • 2、2021年的全国人大代表一共有多少人?
  • 3、七个常委分别是什么官
  • 4、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列席人员有哪些?
  • 5、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怎样选举产生的
  • 6、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及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怎么组成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以上人员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没有具体规定,每届的具体名额通常由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确定。如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规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55人。”建国以来,历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不尽相同:第一届79人,第二届79人,第三届115人,第四届167人,第五届196人,第六、七、八、九届都为155人。为有利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主持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的工作。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副委员长受委员长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委员长因健康状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缺位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之前,由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职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出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最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行等额选举。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常委会委员改为差额选举产生,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仍实行等额选举。差额比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选举办法中确定。比如,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规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55人。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共提名21人,实行等额选举。委员应选134人,提名141人,实行差额选举,差额7人,差额比例为5%。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如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候选人得票数不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时,依法由主席团另提人选,进行选举。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补选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职届数法律没作规定。

2021年的全国人大代表一共有多少人?

以2021年3月5日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为例,十三届全国人大实有代表共计有2953名人员。其中在3月5日召开的会议中出席2900人,缺席53人。

本届的全国人大代表分别有来自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等全国34个省、市、自治区以及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人员。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1、大会批准政府工作报告。

2、批准“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3、通过关于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的决定。

4、通过关于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决定。

5、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6、批准关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7、批准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8、批准关于2020年中央行情况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21年中央预算。

9、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京开幕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七个常委分别是什么官

中国七个常委职务分别是国家主席兼军委主席兼总书记、总理、人大委员长、政协主席、中央文明委主任、中纪委书记、第一副总理。

常务委员会,是一种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由多名常务委员或委员组成,常务委员或委员通过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只有县级及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才可以设立。

常务委员会定义:

1、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的委员会,属于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2、考虑一个特定阶段在一定时期内发生的问题的委员会,特指一个立法机构的常设委员会。

3、 常务委员会由多名委员组成,委员通过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列席人员有哪些?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中不是常委会委员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扩展资料

两会列席相关制度与内容介绍:

两会的列席和旁听制度,可追溯到1989年。这一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有了列席和旁听全国人大会议的规定。2005年通过《全国政协全体会议工作规则》规定,允许政协全体会议邀请有关人士列席和旁听。每年列席与旁听两会的人员会有不同,但是其组成结构几乎没什么变化。

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人员大致可以分为两部分:

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列席人员,他们包括:不是全国人大代表的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等。

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决定邀请的列席人员,他们通常是中央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这些人包括: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国务院副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人等。

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还规定,全国人大全体会议设有旁听席。但旁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

全国政协的全体会议则可邀请中共中央有关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同时可邀请有关人士旁听,也可邀请各国使节、新闻官旁听。

海外侨胞一直是全国政协会议重要的列席人员,2013年有24个国家的39位海外侨胞列席政协大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两会旁听者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哪些人员可以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怎样选举产生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产生程序为:

1、候选人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须在全国人大代表中提名。其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2、表决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委员实行差额选举。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时,其组成人员共计155人,除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21人实行等额选举外,其余委员134名实行差额选举,共提名141人,差额7人,差额幅度为5%。

3、监票、计票方法。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大会推选出的33名监票和1名总监票进行监票计票。候选人获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在收回的选票中,少于或等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的选举无效。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表示弃权的,不可以另选。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及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当中,一般应该包括:(1)来自中国共产党的代表;(2)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民主人士的代表;(3)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的代表;(4)人民解放军的代表;(5)人口在100万人以上的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的计算方法是:从本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开始,到下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产生新的常委会时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和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则必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辞去常委会中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的会议,一般每2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这一职权包括: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